优待金发放标准2020广东?
近日,广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新标准以及发放形式等事项。该通知自2017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通知指出,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40%的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标准纳入优抚工作区域协调机制的协调范围,确保同类经济地区各县(市、区)优待金标准地区差异合理。
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获得优秀士兵称号的,其家庭在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获得优秀士兵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获得优秀士兵称号的义务兵,按其当年所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当年发放标准的2倍发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其他在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征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直接支付到义务兵家庭或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