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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婚纱照用的衣服用自己买吗?

2024-07-05 15:05:19  来源:网络   热度:

一、拍婚纱照用的衣服用自己买吗?

可以穿自己的衣服啊, 穿自己的衣服就比较生活化,但是一般如果您的套餐有5套衣服可选,您有一套是自己的衣服就要从那5套中减掉一套,这样子。

二、撕毁卫生行政许可证犯法吗?

撕掉卫生经营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个体工商户老板的卫生经营许可证如果被人撕毁,这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老板可以立即报警,违法乱纪肇事者自然而然会被严肃处理,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会警告处理,情节严重则会被罚款和拘留,俗话说得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需要年检吗?

1、劳务派遣公司向许可机构提交年检的材料应有上一年度公司经营的情况和财务审计的情况,并且在经营情况和财务审计情况的报告上盖有公司的公章。

2、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向许可机构报告公司内的劳务工的人数和工作人员的人数,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为员工缴费的社保情况和支付劳动报酬等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情况报告。

3、劳务派遣公司还需提交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工的工作内容、用工期限和工作时间等情况报告。以及与每位劳务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的复印件。

4、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年检的公司还需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和日子,字迹要求工整且清晰,便于许可机构的辨认)。

四、吊销许可证是属于行政处罚吗。急·············?

属于行政处罚。但由于习惯,有些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时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法法的规定走程序。比如吊销驾照。

五、吊销许可证是属于行政处罚吗?急·············?

属于行政处罚。

但由于习惯,有些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时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法法的规定走程序。比如吊销驾照。

六、个体户经营养殖需要行政许可证吗?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以加养殖。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可以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添加养殖。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养殖经营活动,只要有从事养殖经营活动的相应的经营场地证明,无需行政许可审批类证件,即可以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加养殖。

七、有行政处罚能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有行政处罚是否能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要看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才可以决定。

如果经营者受到的是除吊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外的行政处罚,则经营者能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用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如果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吊销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则三年彧五年内不可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八、一般企业(加工行业)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吗?

一般企业不需要,特种行业才需要,譬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时需要向安监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要看所属哪个行业,做什么,每个行业的主管部门都有相应行政审批的办事指南。

九、综合行政执法办可以吊销牙科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吗?

不可以。医疗行政部门有这权利。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

法律分析:需要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吗?

第一条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三)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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