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员好吗?
一、婚姻登记员好吗?
好。婚姻登记员这是一份不错的工作,他的待遇非常的高,是属于事业单位的编制,坐在办公室里面,享受着空调不用在外风吹雨淋,做五休二,享受国定假期,每天还能收到很多的糖果,现在一般人很难进入这种单位了。
另外婚姻登记员每天会看到不同人的结婚和离婚,各种的恩恩怨怨,见证人生百态。
二、婚姻登记员职责是什么?婚姻登记员职责是什么?
婚姻登记员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三)签发。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三、婚姻登记处招聘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报名首日)。
5.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报考条件?
一、岗位性质
派遣制婚姻登记工作人员。
二、岗位数量及职责
本次计划招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15名。主要负责承担面向社会的婚姻登记工作。
三、招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三)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热爱基层婚姻登记事业,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且服从工作安排;
(五)具有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其他传染性疾病,无精神性遗传病,无吸毒史;
(六)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七)35周岁以下( 1986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有婚姻登记工作经验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五、婚姻登记员是公务员吗?
不是公务员,是事业编制。
民政婚姻登记人员可以参公!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属于民政局管理,民政局属于行政管理部门,在编人员中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设置编内工作人员,编内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编制。而民政婚姻登记人员未在编的人员有的属于事业单位工作管理,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参公待遇!
六、婚姻登记员职责是什么?
婚姻登记员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三)签发。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七、婚姻登记员具有哪些职责?
婚姻登记员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三)签发。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八、婚姻登记员管理岗位待遇?
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员工的工资是按照所在岗位和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在一线城市的普通岗位,民政局的员工工资在三千元左右;在二三线城市的普通岗位,民政局的员工工资在二千元左右;而一些县城地区,民政局的员工工资在一千五百元左右。
九、成为婚姻登记员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婚姻登记机关从业人员守则》等4个文件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依法依规办理婚姻登记。
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工作规范、行业标准和安全规范,熟练掌握殡葬职业技能。
救助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坚持依法救助与寻亲返乡并重,加大寻亲工作力度,尽最大努力帮助滞留受助人员回归家庭。
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儿童福利机构抚育工作指导纲要》要求,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严格依法办理孤弃儿童接收手续和开展送养工作。
十、婚姻登记员证书怎么考?
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婚姻登记员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 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 婚姻登记工作。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 印制。 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婚姻登记处应当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离岗信息逐级上报省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报的信息 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